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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3】86号
各县、区人民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兰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和谐兰州建设,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兰办发〔2013〕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3〕2492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市政府拟定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在兰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行政相对人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四条各责任单位按照如下工作机制和责任开展兰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责任主体。项目的报建部门和单位是项目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形成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最终对决定事项负责。项目报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对所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二)评估主体。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兰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有关措施,分析研判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的运用。评估主体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四)牵头部门。市维稳办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牵头和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政策制定、解释、范围界定,指导和配合市项目评审中心的评估工作。各县区、各部门申报评估项目应根据要求,协同市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估,根据所掌握的有关项目信息,提供项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等背景资料及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建议。
第五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应评尽评、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审阅送审资料、抽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专家评估论证会等方式,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情况在项目咨询评估委托中要求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评估。
(一)责任主体向市项目评审中心报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二)依据项目报建单位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及其有关资料,市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估。
(三)市项目评审中心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策和措施,并征询市维稳办的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四)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核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2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