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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西安市物价局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
2014年4月10日
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西安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重大价格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价格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是指市物价局在制定和调整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有关经营性收费标准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进行先期论证、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健全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直接抓,价格收费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法规维稳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大价格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实施重大价格决策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要求,由评估主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工作,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二)“民主、法治、科学”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充分认证,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准确。
(三)“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重要依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坚持稳定与经济发展双赢。
(四)“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重大价格决策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
1.由省物价局管理,授权我市组织价格听证会的城区自来水、城区集中供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2.市政府或市物价局管理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集中供售价格等制定和调整;
3.公交、地铁、出租车等交通运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重要价格政策调整;
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
5.涉及诸多利益群体的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
6.其他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价格决策事项。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有充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报批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合法诉求,是否通过公众参与程序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出台的时机、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开展了价格决策前期的宣传解释工作,是否超越群众心理承受能力而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矛盾,是否存在引发其他价格矛盾或不稳定因素的可能。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该决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等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周密、完善,是否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措施,是否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开展风险评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评尽评。凡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价格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价格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既查找价格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把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物价局主要领导是本部门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拟定价格决策初步方案的处室单位为评估主体。
第九条市物价局成立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相关业务及执法、维稳、法制等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为:局办公室主任、价格管理处处长、收费管理处处长、房价管理处处长、价格监测处处长、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成本调查队队长。
第十条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应当根据重大价格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广泛征求各利益群体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任务、范围、重点、步骤、方法和时限。对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决策,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二)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对价格决策事项涉及群众面较大的,应通过互联网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公开形式,或采取征求人大、政协和维稳、信访等部门及区县的意见,以及通过内部公示、群众代表大会、征询专家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等部分公开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对重大价格决策事项的显性风险、潜在风险和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研判,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研判预测风险发生概率,矛盾冲突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确定风险等级。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反对意见超过33%或群众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严重个人极端行为的,评估为高风险;反对意见占10-33%或群众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评估为中风险;反对意见低于10%的,评估为低风险。
(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价格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主要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初步意见;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物价局维稳办(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并抄送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价格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重大价格决策名称、概括及相关审批文件;(2)风险评估主体名称;(3)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4)风险评估方案;(5)民意调查问卷及走访记录;(6)风险评估报告;(7)应急处置预案;(8)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备制度。市物价局作出价格决策后,应将评估报告送市委维稳办备案。
第十四条市物价局在研究重大价格决策事项时,要一并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需要报市政府或上一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重大价格决策事项,要一并上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凡市物价局审批或由市物价局提出初步决策意见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审批的重大价格决策,拟定价格决策方案的相关处室单位在该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该方案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市物价局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市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价格决策时,须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认为价格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八条重大价格决策实施后,市物价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全程动态跟踪,及时监测。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要妥善处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要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价格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暂停实施;需要对价格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物价局把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将年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相关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物价局维稳办要加强对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物价局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的处室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对评估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应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评估等造成价格决策失误或不根据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价格决策,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要求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计划备案、月报告、月通报和挂账督办制度。市物价局维稳办要定期梳理分析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价格决策事项,建立专门工作台账,明确风险评估责任单位、负责领导、完成时限等有关事项,实行挂账督办,并于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市物价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时报送风险评估工作年度计划和每月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开展重大价格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物发〔2010〕19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