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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16-10-19  来自: 陕西咸宁风险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62

安康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要务,稳定是责任”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区各级各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准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评估,统筹兼顾。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确保决策的依法贯彻执行和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做到应评估全评估、不评估不决策。

(四)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决策的提出部门;

(二)改革的牵头部门;

(三)政策的起草部门;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部门;

(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

(六)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 涉及多个部门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由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牵头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牵头评估责任部门。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评估范围

1.涉及较大范围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发、处置的决策;

2.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重大决策;

3.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4.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5.涉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

6.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决策;

7.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8.大型活动的举办;

9.区委、区政府或区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

3.是否符合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4.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5.是否经过报批和审查审批程序;

6.群众利益是否得到保障。

(二)合理性评估:

1.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2.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

3.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广大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4.是否兼顾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人民群众特殊困难是否得到解决。

(三)可行性评估:

1.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重大事项的实施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2.重大事项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意见,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是否开展宣传解释工作,是否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

4.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是否完善、责任是否明确。

(四)安全性评估:

1.是否会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上 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负面舆论过激过热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3.对可能出现的社会治安和涉及稳定,影响和谐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等对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成立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的成员应包含以下人员:评估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人大代表、政 协 委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

评估责任主体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

方案的制定要准确把握评估重点、评估方式,并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单位的责任。

(二)开展民意调查

风险评估小组就拟实施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向社会或者实施地区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具体途径,经调查后形成民意调查情况汇总表。

民意调查可采取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可与“阳光政府”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等工作有机结合,重点征求与拟实施重大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意见。

(三)实施评估

风险评估小组对重大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社会影响及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相应的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的评估意见,对重大事项的实施相应做出不能实施、暂缓实施、慎重实施(或部分实施)、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四)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结论,制作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后报区委、区政府,并送区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审核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风险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报评估责任主体单位。评估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对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是否完备,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反映意见是否、真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可行、有效,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价结论是否准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经审核确认评估报告存在较大问题的,要退回重新组织评估。

评估责任主体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公正性负责。

(五)评估备案。评估报告经审核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建立专项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重大事项名称;

2.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名称;

3.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4.风险评估方案;

5.风险评估报告;

6.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

7.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表;

8.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区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评估程序或内容以及评估结论存在问题的,有权要求评估责任主体重新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的运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和运用评估结论,科学决策,防止和减少社会稳定风险发生。

1.风险特别重大的(I级),不能实施。责任主体必须及时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切实化解稳定风险,稳定风险降到可实施时再实施。

2.风险重大的(II级),暂缓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经再次组织评估确认稳定风险降低后再实施。

3.风险较大的(III级),慎重(或部分)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认真化解,妥善实施。

4.风险一般的(IV级),可以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制定防止产生新稳定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落实维稳责任。对风险较大(III级)和风险一般的(IV级),经决策机关决定慎重(部分)实施或实施的,评估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应当全程跟踪做好后续化解稳定风险工作。

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停止执行。

第五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预防、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或在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职尽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据有关问责制的规定,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应根据评估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将台帐资料送区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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